小华和小红均为在校初中学生,因早恋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后因为小红父母发现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小华。
小华的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强奸情形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如果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华将以强奸罪被逮捕。
小华虽未成年,但犯强奸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有的网友会问了,小华只有15岁,还未成年,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这里就涉及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了。
我们来看一下法律规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看来,小华是罪责难逃了?
别急,还有一条法律规定,正是这条规定“拯救”了小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检察院综合考虑,对男孩小华作出了不构成犯罪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从“案结事不结”、帮教挽救的角度开展训诫工作,组织不批捕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训诫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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