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少年犯罪及未成年人保护

近年来,中小学生围殴、虐待同学的新闻频现。少年犯罪的相关数据也不容乐观。对此,国家已要求教育部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制教育。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以成年犯罪视角来处理少年犯罪问题,还需要建立专业少年司法队伍、引入社工组织对少年犯罪进行司法处理。

失控的少年

现阶段少年犯罪及未成年人保护皮艺军07.16 11:43阅读46605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缺乏具体内容,似已不合时宜。

根据犯罪学的社会控制理论,判断一个孩子是否处于犯罪边缘,有犯罪的可能,就看他与四方面是否还保持着密切的依恋关系,这就是家庭依恋、学校依恋、同学依恋、社会依恋。这四方面依恋指的是孩子受外界控制的程度,依恋的链条断裂了,孩子便失控了,他们的处境就危险了。

失控少年主要是指下列三类:一是农民工子女,既包括打工者在农村里的留守子女,也包括跟随进城务工的父母生活的孩子。二是辍学失学少年。这一群体是预防违法犯罪战略所关注的重点对象。三是违法少年。指的是曾因违法受过治安法规的处罚、或是在少年期被判徒刑三年以上的罪犯,从广义上讲也包括社区矫正对象中的青少年。美国费城在上世纪曾做过的长达十余年的跟踪调查数据显示,在近一万名少年中只有6%的人成为惯犯。所以,预防犯罪重点是预防青少年犯罪。

在违法少年中以下两类少年群体应当引起高度关注:一是外地少年罪犯。外地少年罪犯在少年犯管教所里占居多数。二是严重不良行为少年。有调查显示,违法少年的不良行为明显高于在校中学生,高达近20倍。“逃学旷课” “夜不归宿” “不良交友”?“玩网络暴力游戏”等不良行为在违法少年和普通中学生当中具有共性,只不过违法少年从事这些行为的频次和严重程度要远远高于后者。

需要重视的几类问题

少年犯罪是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进行“综合治理”。

1.校园欺凌

各种调查发现,当前我国中小学校园里的欺凌行为相当普遍。当前对这一现象的评论众说纷纭。但是,不宜单纯强调对校园欺凌的“依法治理”,不宜把重刑思想引入到校园欺凌的防治之中。应当转为依规治理。校园制定个性的反校园欺凌的规则,由学生参与制定并开展讨论。教育部门应规定每学期有关反欺凌的课时。处置欺凌者不是关键,形成反欺凌的校园环境才是重点。

2.少年毒品问题

从吸毒种类来看,新型毒品有着逐渐取代传统毒品的趋势。毒情的日益严重最重要的原因是吸毒者与毒品种类形成互为因果的关系:吸毒人群出现低龄趋向;低龄吸毒者更青睐于新型毒品。新型毒品使用服药和鼻吸方式更为简便,不再造成肉体痛苦,吸引更多孩子轻易即可尝试;冰毒的兴奋功能和致幻功能,比传统的麻醉功能更符合年轻人需要;新型毒品是娱乐毒品或是情境毒品,很容易进入到青少年娱乐活动当中;吸食采取群体形式,责任扩散,易于消除罪恶感;毒品在终端消费人群中的传播更为方便,甚至可以网上订购送货;国外对吸食大麻合法化所抱的宽容态度,在“吸毒无害”方面给国内青少年强烈的心理暗示。有鉴于此,禁毒形势将比控制传统毒品的年代严峻许多倍。

除了打击毒源,还要控制吸毒人群规模。控制吸毒人群的规模,重点就是让更少的青少年进入吸毒队伍。

从形式上看,空洞地号召青少年远离毒品,可能会产生逆反的效应。从内容上看,传统教育中类似鸦片战争的爱国主义教育与禁毒教育文不对题,内容过于单一。应当相信青少年的理解力,从科学上讲解毒品的性能和危害产生的机制,他们理解了,才会有效防毒。

3.儿童受害的保护

针对虐童犯罪的受害人,应当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加以特殊处置。不能简单沿用一般法规。在处罚违法犯罪人之后,对儿童进行预后辅导和安置,如家庭暴力或性侵的儿童,转移其父母的监护权,还应配合福利安置。当然,安置不能仅限于福利院。调查证实:福利院并不适合儿童成长,儿童丧失家庭生活的机会便难以完成其正常的社会化。我国应当建立志愿者家庭审查备案制度。这一制度将使得受害儿童及时进入到一个新家庭里重新开始生活。这一制度对于流浪儿、病儿、弃儿都是十分必要的。受害儿童和犯罪少年都需要持续健康的社会化。

少年司法保护

我国多年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提法没有具体内容,似已不合时宜。近日,中国留美中学生群虐案件的判决,就显示出中美两国对于危害行为判断上的巨大差异,即我国“定量”,美国“定性”。涉嫌绑架、殴打和折磨同学的三名中国留学生与美国检方达成认罪减刑协议,三人分别获刑13年、10年和6年。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告诉我们要用这种思维方式,即对重刑少年施以处罚是因为他们的再社会化需要接受这种处罚,这种处罚有利于他们的矫正,这种处罚首先是对他们的保护,然后通过这种措施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这才是儿童利益优先原则的体现。

国际社会对少年犯一般采取转向处理模式,即更多地使用非监禁刑、社区矫正、社会服务令、家庭监禁等方式。需要判决监禁处罚的少年犯有三种:一是主观恶性严重。过早参与违法活动,多次与警察打过交道;二是人身危险性大;三是实践也表明,过于轻缓的处罚,可能对少年犯不足以形成足够大的威慑,可以考虑短期监禁。

同时,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多元处遇。在少年犯罪处遇措施中扩大施行保安处分、保护观察、社区服务令、家庭禁闭、追究监护人连带责任、恢复性司法等多样化的的探索。在少年教养处分撤销了之后,对14岁以下重罪少年的处罚,不宜采取送“工读学校”的方式,应当尽快建立一个居于“工读学校”和“少管所”之间的一个机构,国外称为“感化院”或是“皮靴营”(美国为轻微违法行为的顽劣少年而设立的机构,类似军训机构),以取代原来少年教养机构的功能。

社会防卫

香港的基尼系数高于内地,贫富分化很严重,但是犯罪率、重犯率和泄恨报复型犯罪并不高的原因在于,保持着一个健全的庞大的社会支持系统。对上述需要帮助的人群进行福利、教育、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全方位的服务,保护并保障受害人的生活,同时,消除了高危人群的反社会心理。

社会支持系统很大程度上要依赖社团。首先,政府要降低志愿者和社工成立相关公益组织的门槛,欢迎民间资金进入到犯罪矫正和预防活动中来,主动为民间团体搭建活动平台。民间志愿者的力量和贡献被认为是“社会资本”。美国学者认为,如果私营部门和个人之间经过协商并没有让社会付出代价,政府就没有必要出面干预。社会管理的规范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于服务者和被服务者之间的需要,而不一定要由法律或是正式机构来下达指令。从全国范围的司法社工(负责矫正帮教刑释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的运行状况来看,北京比不过上海。其他地区的社工事业尚难以评说。这一事业的萎缩导致社会管理水平的严重滞后。只有广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放宽志愿者的准入制度,才能让社工服务更上层楼。

犯罪预防是个系统工程,社会从整体上能够提供一个减少犯罪机遇的宏观环境。如网吧少年是个高危人群,但在国外,网瘾并没有成为社会问题,那是因为孩子们放学后有足够多的娱乐场所、运动场所,有益智活动、公益活动可以参加。这就是一种有效的社会引导。我们应当发现社会在哪些方面阻死了孩子正常发展的路,就在哪儿把门打开。(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文章选自《紫光阁》杂志2021年第7期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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